本
文
摘
要
从前天晚上开始有人发现面筋哥的抖音账号视频内容都已经被下架,连微博账号的内容都被清空了?
这个凭借独特画风从街头卖唱歌者走向网红之路的大叔到底发生了什么?目前还没有确切的官方消息,只看到两条消息。
但我个人觉得,都太扯了….
首先关于韩红封杀面筋哥的言论完全是无良自媒体为了博取眼球而意淫出来的新闻。百度搜索“面筋哥韩红”你会看到这样的字眼。
但是韩红让“滚”的学员并不是面筋哥,节目中他的确唱了自己的原创歌曲《烤面筋》。但是出现的时间不超过5秒,而且还是在后台群访的时候,“惹”了韩红的是另一位唱歌跑调的男生。
所以就算韩红真的 *** ,那第一个找的也是这些乱写一气的无良自媒体号!其他用户也就别在评论区里抖机灵引起民愤了吧。而因为慈善而被封杀这个说法,如果面筋哥的经纪公司真的这么做的话,那走了也挺好的。
所以面筋哥一个500万粉丝的抖音大号,怎么就突然消失了呢?
依我来看,这也许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侵权。
今天我们就来和大家梳理一下在短视频制作过程中,有哪些情况会存在潜在侵权问题,好让各位心里都有个底。
音乐侵权
音乐侵权主要分两个部分,一是翻唱他人音乐作品,二是背景音乐的使用。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九款规定:“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的行为属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但抖音、快手等短视频平台属于商业组织,用户上传视频后或许短期内没有盈利,如果流量多了就会存在收入空间。只要有盈利,在短视频平台上随便翻唱表演他人作品就属于侵权行为。
面筋哥如果涉及到 *** 问题的话,应该就是栽在这一环节。虽然他有自己的原创歌曲,但是真正火起来还是凭借着《学猫叫》《可能否》等翻唱歌曲。
不仅是面筋哥,另外一位大叔歌手虎二凭借翻唱《不仅仅是喜欢》而走红, 但是由于没有购买正版版权,现在歌曲在各大音乐APP中遭到下架。
除了翻唱以外,另外一部分可能会涉及到侵权的就是背景音乐的使用了。
对于平台来说,在搭建音乐库的时候都十分小心,如果在没有取得原作者授权的情况下就当做背景音乐使用的话,连苹果商店审核都过不去。老外是非常注重版权问题的,所以平台方都会由专门人员来对接音乐版权问题。
而对于普通用户来说,如果在原作者未授权的情况下自行上传BGM拍了视频火了,让原作者看到的话随时可以投诉,让你的百万点赞作品化成泡沫。
不过我们看到这样的例子并不常见,一是因为对于顶级歌手来说他们不可能一个个盯着短视频拍摄者,并且国外的歌手可能连抖音是什么都不知道,那还 *** 个屁啊。
二是对于还没成名的歌手来说, *** 成本太高,而且随时都会被一句“是我把你的歌带火了,你还敢问我要版权费”而顶回去。
这种行为除了无情 *** 无理取闹,还能说些什么。
商标侵权
不知道大家是否刷到过这样的视频,有些女生用着不知道从哪里淘来的原材料,把手工制成的口红和气垫装进香奈儿、YSL、cpb等大牌的包装中,公然售卖。
抖音、快手里的一些短视频制作者公然展示这种“自制”过程,然后贴上名牌商标,通过留下微信号,转账发货的形成一条黑色产业链。
除了自制“名牌”化妆品,在抖音、快手等平台,搜索“奢侈”、“名表”等关键词,就能找到大量展示山寨奢侈品的内容。于是短视频平台山寨货横行。
先不说这个产品品质有没有保证,(当然我是肯定不会买的,我要对自己的脸负责)其次你们这个是 *** 裸的商标侵权啊。
看到最后一句了吗?“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这种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会给权利人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同时也会给享有注册商标权的单位等带来商誉损害。所以无论是财产损失还是商誉损害都属损害事实。
二次创作侵权
谷阿莫,一个来自台湾的视频博主,从2015年开始,用他又痞又洗脑的台湾腔调和机关枪般的语速,凭借着「X分钟看完XX电影」收割千万粉丝。
我本人也很喜欢他的视频,毕竟用几分钟就能了解一部长达120分钟的电影,从时间上来说很划算。
但在今年的6月7日台北地检署正式起诉谷阿莫,台北地检署认为谷阿莫在没有经过授权的情况下使用电影片段重制,已经涉犯「著作权法」。此次谷阿莫涉嫌侵权的是《模仿游戏》、《疯狂动物城》、《哆啦A梦》2部、《脑浆炸裂girl》、《近距离恋爱》等13部影视作品。
谷阿莫在收到起诉后也回应道,称自己是在行使「著作权合理使用原则」,他所发布的视频属于「二次创作」。并提到自己视频内容只是截取了原电影百分之一到百分之十的素材,符合著作权的适用规范,不构成侵犯的罪名。
谷阿莫的行为是否涉及侵权呢?以下有4个点供大家参考
一、谷阿莫涉嫌侵权的13部影片都是正在上映或者还未在台湾上映的电影,本身是盈利性作品。谷阿莫作为粉丝量上千万的博主,他个人的喜好会影响其粉丝对于该电影作品的评价。
电影公司「又水整合」指控,因为谷阿莫的短视频,观众购票意愿骤降,山下智久的《近距离恋爱》在台湾只上映了短短几天,《脑浆炸裂少女》甚至无法上映,严重影响了票房。
二、关于所谓「超过7秒即为侵权」或者「不足百分之十不作侵权」等说法,都不是明文规定的,所有占有比例的裁定都必须等到法院判断。
三、虽然谷阿莫认为自己是在合理使用这些影视作品,但是使用素材不用经得许可、不用支付报酬,并不代表不需要指明来源和出处。谷阿莫采用的电影素材很多还未在台湾上映,因此他用作讲解的电影画面很有可能就是我们所说的“枪版”,“枪版”电影是否涉及侵权,这个结果不言而喻了吧。
四、谷阿莫的解说作品,在上传至Youtube之后根据点击率可参与利润分红。一旦涉及到盈利就属于商业范畴,就像我们上面说的在抖音、快手等平台翻唱他人歌曲获利的行为一样,逾越了合理使用范畴。
法院认为谷阿莫涉嫌改作、当中有商业利益,违反《著作权法》第92条起诉,最重可判刑3年,并处75万元罚金。
小结
看了这几种侵权行为,是不是有种拍啥都可能会侵权,干脆别拍了的感觉。其实关于版权保护的问题,不仅是个人,平台同样应该做出行动。
在今年5月份, YouTube开始启用“此视频中的音乐(Music in this video)”的功能,将为视频和音乐录像带提供更加详细的歌曲版权声明信息显示。此信息将直接显示在歌手官方频道的歌曲/MV中,也将在原创视频出现与歌曲相关内容时启用,可规避部分因视频产生的音乐版权纠纷。
面筋哥追求梦想的故事是很励志的,就像曾经的旭日阳刚一样,通过一则工友拍的翻唱《春天里》的视频,一路走到了春节联欢晚会的舞台。但是后来原唱者汪峰禁止他们演唱《春天里》,这个组合也就慢慢的消失在大众面前了
6年前的音乐侵权问题如今在短视频平台再次上演了。随着UGC创作力的爆发,平台应该积极应对变化,引导创作者往更加合适的方向。而作者也要及时根据形势应对变化,升级创作方法。
如果选择加入这场游戏的话,首先应该仔细阅读游戏规则不是么?
不过昨天我们从知情人处得知,面筋哥的“消失”是因为本人的原因,希望他能早日调整状态归来吧,毕竟面筋哥带给B站人民很多欢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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