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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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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2014年,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雾集团”)通过司法划转获取了上市公司“天立环保”的控股权,通过并购重组,神雾环保在深交所上市。此后“天立环保”更名为“神雾环保”,公司全称改为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5月29日公司收到通知,因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经查明,神雾环保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披露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事项
2015年6月,神雾环保未经公司正常审批程序为神雾集团的子公司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与丰汇租赁有限公司之间一笔40,0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期间,神雾环保未经公司正常审批程序为神雾集团8笔借款共计61,000万元提供担保。
神雾环保对前述担保事项未及时披露,也未按规定在2015年年报、2016年半年报和年报、2017年半年报和年报、2018年半年报和年报等定期报告中披露其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事项,存在重大遗漏。
二、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仲裁
2018年,神雾环保因上述重大担保陆续被债权人提起诉讼或仲裁,被要求承担相应担保责任。截至2018年9月28日,神雾环保未依法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共计59,036万元,占神雾环保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21.24%。
直至2019年1月26日公司才首次公告披露且披露不全面;同时神雾环保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诉讼、仲裁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三、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及关联交易情况
2016、2017、2018三个年度,神雾集团通过湖北广晟、湖北大道、湖北达晨等三家公司(光大银行账户)占用神雾环保及全资子公司洪阳冶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巨额资金。神雾环保未按规定在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年报、2018年半年报和年报中披露前述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并关联交易事项。
事实上,自2017年,神雾环保股价因严重亏损、大量逾期债务和诉讼、大额违规担保、资金占用等事项持续下滑。至2020年5月27日的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持续低于1元,触及终止上市情形。
2020年6月18日,深交所作出神雾环保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并于2020年8月25日对其股票摘牌。至此,神雾环保成为创业板首家因股票收盘价连续低于面值被强制终止上市的公司。
素材来源: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神雾环保、吴道洪等6名责任主体)
案例分析
曾经被称为“神雾双雄”之一的神雾环保风光一时。作为环保技术领军企业,其实控人吴道洪靠技术起家,打下一片江山。辉煌时,神雾环保股价曾飙升5倍,市值最高时达379亿元。然而,2017年,因被疑存在关联交易,神雾环保经营业绩急转直下,吴道洪在人们口中也从“博士”变为“骗子”。随后,重组终止、债务违约、百项诉讼、项目停工等一系列问题接踵而来。2020年5月公司因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正式立案调查.
经查,主要是神雾环保控股股东神雾集团“缺钱”,于是吴道洪运用控股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身份,安排上市公司违规为集团子公司借款担保,与关联方还发生关联交易,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且均未按规定及时准确的披露。笔者认为,这些情况反映出公司治理存在两方面导致:
第一,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治理层人员存在高管重叠交叉任职严重影响上市公司独立性。
依据证监会2022年3月18日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5位受到处罚的上市公司高管中有4位在集团同样身兼要职,几乎囊括公司的决策权、监督权和经营权。其中,时任上市公司神雾环保的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吴道洪,同时也是集团的实际控制人、董事局主席。这些人员实际上交叉担当了“教练员”、“运动员”和“裁判员”的角色,使公司被少数股东和公司内部人员所控制,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导致上市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
第二,控股股东一股独大对实际控制人缺乏有效制衡与监督。
根据年报披露信息,从2014年起实际控制人吴道洪通过其掌控的北京万合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神雾集团,控制了上市公司神雾环保。即使是2014年刚开始入主上市公司时,持股比例也达到19.79%,是第二大股东的两倍有余,此后实际控制人逐步通过直接与间接方式,掌握了上市公司大约40%以上的股份。属于典型的控股股东一股独大,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难以对实际控制人形成有效制衡与监督,无法保证重大事项决策程序的规范性,以及信息披露的合规性。
鉴于以上问题,建议神雾环保从以下角度,优化公司治理现状,提高对大股东行为的约束力:
1多维度提升上市公司独立性,降低“关键少数” 的影响力
依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规与实践,归纳而言,公司的独立性要求,涵盖了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涉及的机构、资产、财务、业务、人员、制度运行的独立。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只有增加上市公司各个方面的独立性,才能弱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过程的控制与影响。上市公司提升公司独立性的具体方式如下:
机构独立性:主要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等治理主体与内部机构应当独立运作,形成一套既能互相监督,又能高效运作的组织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内部机构与上市公司及其内部机构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无法对上市公司经营施加影响,无法“迫使”上市公司做违反意愿的违规行为。资产独立性:主要是指控股股东投入上市公司的资产应当独立完整、权属清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占用、支配上市公司资产,主要包括动产、不动产、商标、专利等非货币性资产等。比如,控股股东无偿占用上市公司的生产设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财务独立性:主要是指上市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坚持独立核算,开设独立的银行账户,独立纳税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干预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比如占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账目与其私人进行混同、互相担保和拆借。业务独立性:主要是指上市公司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避免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不应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关联交易若无法避免,则尽可能的做到将关联交易维持在较低水平,且交易价格公允。人员独立性:主要是指上市公司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不得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的,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上市公司的工作。此外,公司关键岗位、重要技术人员也应保证必要的独立性。制度独立性:主要是指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需要在内部治理结构中建立完整的包括《独立董事制度》、《股东投票权制度》、《财务规范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总经理工作细则》等制度性规范,强化公司运营的独立性,确保诚信经营的义务履行到位。2明确独董履职范畴、履职方式,促进“可疑”行为及时披露
独立董事是植入公司董事会的监督机制,上市公司在建设独立董事制度时,需遵循“监督、质询、建议、公开”的思路,在借助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机制的基础上履行监督职能,提醒、建议和风险揭示,遏制关键少数攫取上市公司利益。
对于履职范围方面,公司应明确独立董事职责的核心范畴应是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规范规定的属于上市公司信息临时披露的重大事件,保证独立董事至少能有条件按以下方式履职:
监督:首先独立董事有权列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目的是确保独董基本的知情权,从而能发现并监督公司是否存在实际控制权人等关键少数试图攫取利益的现象。质询:独立董事就职责范围内特定的事项,若发现异常,则向公司发出“质询函”,要求公司就相关事项,包括价格或金额约定、标的流转、回款安排、风险评估等方面说明是否存在有损公司利益的可能性。若有必要,独立董事可以数次质询并结合调查走访,以排除或确认该私利是否存在。建议:如确实存在实际控制权人等关键少数攫取利益的迹象,独董应首先向公司发出相关整改“建议函”,公司应在一定期限内回复整改情况。公开:独董就最终结果以独立判断并写明判断理由的方式形成“独立意见书”,依法结合信息披露机制予以公开,强化披露过程中的风险提示。此外,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董事会下属专门委员会中审计委员会(应设)、提名委员会(按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需)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这也是独立董事履职方式。比如独立董事作为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通过参与监督财务报告、评价内部控制,听取相关事务所或内部审计人员的汇报,关注关键少数在重大事项方面的“可疑”行为,以及监督公司是否按规范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启 示
综上所述,为了避免神雾环保这类控股股东一股独大,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缺乏有效制衡与监督的情况,应考虑多维度提升上市公司独立性,降低“关键少数”在公司日常经营过程中的影响力,同时借助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促进“关键少数”在上市公司重大事项中的“可疑”行为能被及时披露。
来源卢枫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