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文
摘
要
许久没答题,康德题没人答,我就来抛砖引玉。
作一个说明:楼上的匿名童鞋的答案基本是完全错误的,至少对于康德的理解是完全错误的。
关于题主所说的这句话,至少我在研读康德四年的过程中并没有一种直观的记忆。你可以说康德关于自由的定论的任何一句话都可以衍生成它,或者某些对照英文翻译而来的大众型版本就是这样写的(抱歉对于这些版本我没有读过)。题主想知道这句话的涵义,我很奇怪为什么不表明你读的时候的出处呢(就算是哲学史也比没有强~。~),还是题主仅仅凭空想出来的?听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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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满足自己的强迫症,我还是先指出楼上对康德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的理解也真是让我醉了、、、不想再花笔墨来做康德自由概念的进一步分析,有兴趣的童鞋请移步
康德认为要实现至善理想,必须悬设意志自由、灵魂不朽和上帝存在。这些真的是合理且必要的吗?,虽然其中我并没有专门分析自由概念,但至少给出了部分结论性的意见。如若了解了这一点,我相信题主的第三个问题就会显得是多余的。
由于确实找不到原文的出处,我只能按照题主给的汉文字面意义来套用康德的理论思想:
第一、“不是你想干什么就干什么”,关于这一点我想不仅是康德,绝大多数哲学家都是同意的——“自由不是为所欲为”这种论调我们听得耳朵都长出茧子了。康德的自由当然更不会是“想干什么就干什么”,“自我立法”才是自由的真正含义,而法则的内涵实则包含了一种理性存在者之间的交互性,这一点比较简单,不多说。
第二、比较不好理解的是“想不干什么就不干什么”,我分三个层次讲。
a.“不干什么”是对感性世界的一种主动否定。如果说得笼统点(暂不分析法则、自由、意志之间的关系),康德意义上的道德的可能性就在于
“所以,我将把自己看做理智(Intelligigenz),尽管在另一方面我如同一个属于感官世界的存在者那样,我却仍然把自己看做服从知性世界的法则,即服从在自由理念中包含着这种法则的理性,因而服从意志的、自律的,所以,我必然会把知性世界的法则视为对我的命令,并把符合这种原则的行动视为义务”(《道德形而上学奠基》454)因此“两种世界的划分”使得我们可以在康德的意义上重新审视人类对自然因果律的依赖。之前我一直以为自然因果律的摆脱是不可能的,特别是在《判断力批判》中受到一种“道德行为对目的的希望”的影响,就更加对其加以依赖。在得到黄裕生老师的启发后,我更新了一种“人类在自然律然上对自我的否定”的观点,即规律我们确实无法改变,但是我们可以改变其发生方式。“譬如动物饿了就要吃,但是你可以饿死了都不吃一口饭”,这就是一种“你想不干什么就不干什么”的体现——摆脱一种自然必然性的束缚。这种意志对感性的独立我说不上是完全意义上的“消极自由”,但是其形式上类比的可能是确信无疑的。
b.即使在积极的意义上,否定性也对康德自由占了主导作用。从理性权威的发源来看,理性必定自律,否则它就只能够听从他人(外在因素)的禁锢。同时自律的要求、甚至欲望的表达使得我们在这种理性要求中挖掘出了一种界限性,其根源被诉诸在人所生活的一个伦理共同体之中。正是因为存在于共同体之中,所以人类的继续生存必须具有生存法则,我们摈斥那些自然的目的以及预定的和谐,这种法则必定是在人类的交流的过程中逐渐地渐进式地发展起来的。如果进一步加以分析,我们发现这种交流就至少在以下条件下才成为可能(持续的可能):1.除非我们和其他人一样思维,否则我们就不会有理性,甚至不能正确地思维 (将任何人都看作和自己一样有理性的人)2.宽容的践行有助于构建理性的公共性权威(宽容的肯认至少给予人们一种平等理性对话的权利,这种对话就体现在了一种理性的公共运用的可能性之上)3.无论什么样的交流手段是有效的,只要有一种凌驾于人类理性之上的权威,即打破人们相互理解的标准而强制赋予一种理性法则,公开交流便因此而失败。
因此自由便是至少在这样的界限中才成为可能,其至少蕴涵了三个要求:否定性,无权威性,和宽容性(交互性)。PS:关于这三个要素,我参考了黄裕生老师的《国家与道德——论保守主义的原则及其理论难题》以及奥诺拉·奥尼尔的《理性的建构——康德实践哲学探究》,并做了一定的融合。
所以结合康德的定言律令,作为一个康德主义者,我十分不愿意地承认康德的律令要求本来就是以否定性为基础的,就是题主所说“不干什么”(如不能撒谎),而不是“干什么”(如你应该帮助他人)。这种区分实则能够被康德消融于“完全义务”和“不完全义务”的区分中(《奠基》421),并且康德也自信地认为“在此我必须指出,我将义务的划分完全留给我将来的《道德形而上学》,所以这里只是(为了安排我的例子)随意做出的划分”(奠基422)。但是直至《道德形而上学》中,对于完全义务到不完全义务的过渡也一直都是一种“自然的过程”,并没有做过多的解释。所以在很大程度上,我同意一些学者的说法:康德的法则在中国几千年前就提出来了——孔子的“子所不欲,勿施于人”。PS:我深知得出这个结论会被一些人狂喷,我也知道康德本身就对这句话抱有不屑的态度(《奠基》430),我更去认真研读了一些学者的对于这句话的不同意见(代表性的就是邓晓芒教授的《全球伦理的可能性—金规则的三个模式》)。但由于篇幅限制,对于这一点不再做过多叙述。
c.其实对于积极性的要求,除了显示在“完全义务”之内,还显示在了一种“权利”之中。义务被作为否定性的要求之后,对应性权利实际上就是“想干什么”,但是遗憾它和康德的自由概念相去甚远。做这个补充是因为现代的康德主义者们试图对康德做这样的一个诠释,发展出一种康德式的政治哲学(如“义务概念先于权利概念而出现,后者服从前者,并与之相关”,西蒙娜·微伊《扎根》)。而现代自由主义把仁爱从它的伦理地图上擦去可能不是因为它失去了神学基础,而是因为它为权利赋予了高于义务的特权,这是两者的区分。这或许可以给题主的最后两个问题一定的解答,但是又是一篇长篇大论啊。。。还没洗漱,还得去吃中饭,下午还有课!!!有时间再来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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